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基锋,曾用名何国川,男,****年**月**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陵水县,现住陵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2020年4月26日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陵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Z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基锋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何基锋在陵水县椰林镇海韵广场风情街入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白色电动车。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16元。被告人何基锋于2020年4月25日16时许在陵水县椰林镇海韵广场风情街陵水酸粉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电动车于当日发还被害人张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基锋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邓某飞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关于被盗雅迪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何基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基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因本案,被告人何基锋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2020年4月26日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基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基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基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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