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某某。 原告:窦某某1。
审理经过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窦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窦某某1已还清其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