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53544。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H座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6046092N。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323元[其中支付货款971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7948.6元(以97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8156.4元(以97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321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