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海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申请人: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
审理经过
王海新诉刘海涛、栗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新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海涛存放于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南北河林场两台收割机,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奇瑞汽车一辆,申请人王海新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新起诉后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刘海涛、栗秀敏之间的借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刘海涛存放于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南北河林场两台收割机;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奇瑞汽车一辆。 三、第一、二项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95元,由刘海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