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GB0C。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冬,山东正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程武,男,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仲裁委员会[2021]鹰仲字第12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武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752.64元及利息,现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

1、向被执行人程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金钩、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财产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程武名下有网络资金303.21元,本院予以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在被执行人程武户籍地平利县进行财产调查。经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平利县管理部、平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经查,程武名下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

5、已对被执行人程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6、本院终本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

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执行到位303.21元,下余3449.4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