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建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告:陈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熊建良诉被告陈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交纳欠款,原告熊建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建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熊建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