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吴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2日,本院收到吴浩的起诉状。起诉人吴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亚胜尽快返还从原告吴浩处借走的东风日产牌照为DA××××轿车;2、由被告莫亚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吴浩与被告莫亚胜为同事关系。2018年被告莫亚胜来岳阳向原告吴浩借走原告从深圳壹车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租代购形式购买的东风日产牌照为湘DA××××轿车一辆,作为日常工作使用。原告吴浩因自己需要车辆,找被告莫亚胜索要车辆时,被告莫亚胜一直骗原告说,车被深圳壹车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回。直到2019年原告吴浩收到深圳壹车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时,原告才发现车并没有被租赁公司开回。后来租赁公司通过车上的GPS定位才了解到车已被卖到了山东省菏泽单县。目前由于被告莫亚胜失联,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吴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刘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