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望花区高阳路听涛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均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均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均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均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均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均帅在兴业银行沈阳大东支行4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5.8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