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赵明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载明:一、赵明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二、赵明明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1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赵明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赵明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如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赵明明签收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亦未报告名下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房产、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明明的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明明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明明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违法所得义务,被执行人赵明明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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