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代表人:张兴波。 被执行人:李爱民,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与李爱民、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兴波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11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