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韩丽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杰,男,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