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石油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明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明理与银行存款257003元价值相当的财产(含被申请人刘明理的银行存款50953元,以及本院在(2018)川1503执15号一案中从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中已扣划的用于支付给被申请人刘明理的执行标的款206050元)。案外人杨钟瑞自愿以其所有的川x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办理刘明理申请执行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8)川1503执15号一案中,已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扣了案款206050元,现该笔款在本院的案款账户中。现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已扣划的案款206050元及刘明理的银行账户存款50953元,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明理的银行账户存款509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扣留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的(2018)川1503执15号一案中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刘明理的执行标的款206050元,扣留期限为二年,从扣留之日起计算;扣留期间,暂停向被申请人刘明理支付;
三、查封案外人杨钟瑞所有的川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案外人杨钟瑞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案外人杨钟瑞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05元,由申请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