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云红。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淑兰,女,48岁,1972年1月2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清涛,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20)冀0102民初833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被告辩称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论)。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20)冀0102民初8339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此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