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住所地阜城县霞口镇城子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8MAOAQWIU70。 经营者:翟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白玉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与被告白玉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玉枝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翟玉红以其在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武信用社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白玉枝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冻结担保人翟玉红在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武信用社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28×××64)。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彦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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