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街百合小区。
法定代表人:闫桂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浦,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
被告:谢喜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喜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沽源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