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4855212Y。

法定代表人:吴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乐,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程程,男,1986年10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程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