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亚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曹艳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霞,系被告姐姐,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亚冰与被告曹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韩亚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曹艳杰偿还原告韩亚冰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曹艳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底,被告曹艳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韩亚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韩亚冰通过银行分两次转给被告曹艳杰10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因被告曹艳杰长期不还款,2017年4月7日,原告韩亚冰找到被告曹艳杰催其还款,被告曹艳杰向原告韩亚冰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欠款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曹艳杰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曹艳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曹艳杰户籍所在地为新疆阿图什市××单元××室,故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韩亚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曹艳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曹艳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艳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