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军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执行人:刘军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军平与被执行人刘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军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军民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军平借款本金19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70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院其他案件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军民工资账户,待其他案件履行完毕后,本院定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民账户存款,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贺军平借款本金19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70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由被执行人刘军民负担。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贺军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军平以与被执行人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审查该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28执46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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