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5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世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国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