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元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黄万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生与被执行人黄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4407元,承担执行费266元,共计2467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万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673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万红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万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