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盛鼎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220号中试实验楼30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盛鼎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284.5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钊平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4,698.51元(其中案款34,284.51元、执行费41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