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某珍。 被执行人:周某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彭某珍申请执行与周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山法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某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又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某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85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未执行金额8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朝晖 审 判 员 唐声华 审 判 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校根 书 记 员 李莹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