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孙中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明,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爱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书诉被告吴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中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爱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中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孙中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