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惠林 被执行人王建洪,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007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洪(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洪(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洪(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王建洪(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9的存款人民币19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沈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