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原告:蒋桃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松,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航生路3号康怡嘉园一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9414594D。

法定代表人:刘加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凌、蒋桃秀与被告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凌、蒋桃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松,被告沃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凌、蒋桃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2-

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出售位于柳州市房屋一套给原告,房屋总价款480147元。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沃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虽然被告交房在约定的日期之后,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可予延期的天数后,案涉房屋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原告应依约支付房款,被告应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经查,根据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从2020年1月1日逾期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将交房公告刊登在南国今报上,共计205日;而2017年3月9日合同签订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交房日之间,被告因中高考、法定节假日、中雨及以上雨天、34℃以上高温、5℃以下低温等原因停工共计226天。关于原告认为应当以交房验房表上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院认为,交房验房表是被告通知原告收房之后,原告作为业主到现场验收房屋的书证,在被告举证证明其于2020年7月22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于2020年7月23日将交房公告刊登在南国今报上,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拒收情形的情况下,应以2020年7月23日视为交房,对原告主张以交房验房表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

对于可予延期的情形,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不应扣除法定节假日、中高考,以及应以逐时降水记录的降水时间评判是否影响当天施工的意见,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交付房屋日期比约定交房日期迟延205日,合同期内符合可延期交付的天数为226日,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凌、蒋桃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凌、蒋桃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