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刘守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赵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王妤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永利与被告刘守和、赵义俊、王妤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永利、被告王妤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守和、赵义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将位于东港市的坟茔的坟包恢复原状,将坟包恢复至高1米、长和宽各2米)。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守和系被告赵义俊的母亲,被告赵义俊与被告王妤娟系夫妻。原告尹永利家的祖坟与三被告承包土地相邻。2021年4月5日,三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距离三被告住宅太近,将原告家的祖坟铲平。2021年4月12日,东港市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原告家的祖坟已有100年至200年的历史,没有占用三被告的承包地和口粮地。原告多次找到东港市村委会、十字街镇派出所解决此事,东港市村委会、十字街镇派出所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将原告家的祖坟恢复原样,均遭到三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刘守和未到庭应诉,但在本院对其询问时称,原告起诉的位于东港市大黑山前的一处坟包是其铲平的。 被告赵义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王妤鹃辩称,被告刘守和是其婆婆,其与被告赵义俊系夫妻。原告起诉的位于东港市大黑山前的一处坟包是被告刘守和铲平的,其没有指使刘守和铲平涉案坟包,与其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家在东港市,位于被告刘守和家院墙东侧,有100年至200年历史,该祖坟没有占用刘守和家承包地。刘守和现居住房屋系其从他人处购买,该房屋的建设时间晚于涉案坟茔的形成时间。 2021年清明节后,刘守和将上述坟茔地的坟包铲平,但留有茔地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东港市委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的坟茔系原告家的祖坟,对原告家来说,具有一定的祭奠意义。现被告刘守和将原告家坟茔的坟包铲平,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守和将涉案坟茔的坟包恢复原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赵义俊、王妤鹃参与了铲平涉案坟茔坟包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义俊、王妤鹃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坟茔的坟包,综合现场情况,本院认为应当在涉案坟茔的茔门后侧建长2米、宽1.5米、高0.7米的坟包为宜,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坟茔坟包的大小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守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位于东港市建在被告刘守和家院墙东侧坟茔的坟包恢复原状,坟包恢复至长2米、宽1.5米、高0.7米;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守和承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辛延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