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天舜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8176587G。

法定代表人:李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民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渭南市临渭区田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706017811。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天舜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陕西天舜化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陕西天舜化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陕西天舜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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