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衡南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打工时,朋友黄某(另案处理)联系他称要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每套500元钱。被告人蒋某某在清楚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或者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广州市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1225*******469912)、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284*******4851474)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是623668*******708742),三张银行卡均绑定其自己为户名的中国联通的电话卡(号码为186*****423),并将上述银行卡和手机卡按照黄某提供的地址寄给对方,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人民币。经查实,被告人蒋某某所出售的上述三张银行卡都被用于网络诈骗,总计流水达到1586884元。其中高春华(四川省南充市人)因被网络诈骗,于2020年7月5日、6日共向被告人蒋某某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60010元;蔡丽(云南省昭通市人)因被网络诈骗,于2020年7月4日、5日共向被告人蒋某某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174200元;于玲艳(浙江省昆山市人)因被网络诈骗,于2020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4日共向被告人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3万元,向蒋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1年2月2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15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判决 被告人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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