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志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三荷乡荞藤村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驭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云,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阳市猎鹰旅游拓展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志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猎鹰旅游拓展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岳阳市猎鹰旅游拓展有限公司旅游包(租)车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合同款9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岳阳市猎鹰旅游拓展有限公司旅游包(租)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旅游车一台,由被告提供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于2021年2月6日按原告指定地点接送原告司机返回岳阳以及返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2月日将上述租车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6217××××2317。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2021年2月6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接送原告司机。因被告不及时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现已无履行可能。至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租车费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且该合同已不可能实际履行,严重侵害原告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被告岳阳市猎鹰旅游拓展有限公司不能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岳阳志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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