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通街。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康安江城。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书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大池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正芳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正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书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书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谢书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正芳支付货款人民币13670.00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大写:贰拾伍元整)。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