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菡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宜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刘小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宜洛、刘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213579元,承担执行费145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以(2019)湘0822执恢17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宜洛名下豫C9××××号中联牌车辆一辆。后经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6月21日已将被执行人王宜洛名下车牌为豫P9××××的大型车辆一台作价312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现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要求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现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