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贵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龙山区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胡宝财,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贵学与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吴贵学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贵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贵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吴贵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