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宗县广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U16H74。

法定代表人:杨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季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冯家寨镇砖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3296903934。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广宗县广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季澳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季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宗县广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1元,由原告广宗县广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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