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2。
法定代表人:江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7。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审理经过
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惠(佛冈)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佛冈县骏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