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金城,男,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执265号之三裁定书,于2020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张金城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77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