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2018年4月共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孙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孙敏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孙敏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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