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首创金融商务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马立武,该所执行主任。
被执行人:刘振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振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振豹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2977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9元,依法缴纳执行费874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183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我院依照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住所,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874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