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亭区。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某某所驾驶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台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以2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沈某某所驾驶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台。扣押期限为2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止),保全金额以2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刘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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