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怀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潘集区泥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代广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潘集区泥河镇代庙村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怀跃与代广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房产信息,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已偿还10000元,查询银行账户农村信用社账户152.11元,现已划拨并发放申请人,其他账户基本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已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询问,财产情况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