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运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运周罚金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刘运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刘运周退赔被害人何明静人民币382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周在中国银行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划拨到案1463.0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运周名下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运周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463.01元,作为退赔款由本院退赔给被害人何明静。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运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刘运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