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与淮舜路交汇处永安国际城E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2LG73。
负责人:易彦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姗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士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陈士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士群的准确有效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可在确定陈士群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