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高小雨,男,1992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叶云艳,女,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刘琼、高小雨、叶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