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孟二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刘荣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孟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原告孟某1母亲。 原告:孟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原告孟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廷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住行唐县衡阳大街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56065790Y。 负责人:张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行唐县龙州大街西部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648537033。 法定代表人:杨占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康永柱,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宁武县。 被告:贾国红,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29813111T。 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忻州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3627831J。 负责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敏,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孟二中、刘荣菊、孟某1、孟某2诉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李**、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永柱、贾国红、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梁某、孟二中、刘荣菊、孟某1,孟某2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李**、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永柱、贾国红、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孟二中、刘荣菊、孟某1、孟某2对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李**、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永柱、贾国红、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孟二中、刘荣菊、孟某1、孟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