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海湾花园2区二期海名轩一单元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700200017818。

法定代表人:利文运。

委托代理人:利创剑,广西华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边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

县胡润镇湖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771721076D。

法定代表人:黄边疆。

被告黄边疆、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峰,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边疆、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创剑,被告黄边疆及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追加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4)钦南执字第17号)的被执行人,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欠到原告的货款780505.84元、运费5914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案号:(2013)钦南民初字第280号),判决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原告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4)钦南执字第17号)。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作为被执行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告黄边疆是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之一,其应出资额为3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0%。但被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借用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进行验资,声称该资产为其实物出资。但该资产并不属于被告的资产,而且也没有办理任何过户移交手续,经法院调查,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也不存在该部分资产,因此,被告只是借用了他人的厂房进行了验资,骗取注册公司,实际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可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不应仅列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当追加被被告黄边疆作为被执行人。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执行局却裁定不予追加。原告认为该执行裁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鉴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望法院判令追加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边疆、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第三人所欠货款没有清偿责任。第一,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从原告以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均能反映,第三人是以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公司新兴铁合金厂厂房及设备出资设立,而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公司新兴铁合金厂的前身是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形式独自经营的,第三人经过了企业合并及分立后,重新登记注册了一家新的有限公司,现有证据证明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公司新兴铁合金厂的资产权是归属于本案被告所有,权属不存在争议,被告将属于自己的企业用房以及设备设立新的有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未损害到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并且经过验资程序,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验资程序后方可设立,所以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当时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所列资产清单中包含有部分厂房以及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厕所、钢架料棚、饮水工程水管、球场、片石房土墙、大门围墙,此类属于配套设施,并无法进行产权登记。这是在2004年验资的资产清单中所反映有的。到本案发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作为企业配套设施经多年使用肯定存在年久失修、损毁等情况发生,所以原告方认为在产权登记机关无法查明产权登记情况的情况下直接推定被告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本案当中,被告已经完全足额缴纳了出资,就对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原告对被告未出资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交被告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任何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已经足额缴纳的事实,在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经明确作出认定。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所提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钦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货款780505.84元、运费59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83964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2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为止)。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钦南执字第1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在审理阶段,本院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柳工CLG855装载机、柳工2L50C装载机、柳工CLG816装载机各一台;锰矿约1000吨;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办公楼以及经营权;桂A×××××、桂AX0588轿车进行查封。对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在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润信用社账号为63×××71的账户进行冻结。因查封超标的,2013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3)钦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有限公司的锰矿约1000吨、厂房、设备、办公楼以及经营权予以解封。对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在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润信用社账号63×××71的账户予以解冻。2014年11月20日,本院委托广西佳益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存放于广西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施工机械装载机三台和锰矿1377吨进行拍卖,没有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201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钦南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6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实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桂0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黄边疆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开始筹建,2004年12月8日制定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黄边疆出资320万元,占股80%,以实物出资。2004年12月9日广西中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确认被申请人黄边疆缴纳实物资产320万元整,以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委托评估的资产价格为4906869元。其中:(1)房屋建筑物2261605元;(2)机器设备2645264元。但上述厂房所有权没有办理过户至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名下。2005年5月8日被执行人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黄边疆转让160万元股份给黄国志,转让40万元股份给黄晓飞,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确定黄边疆出资额为120万元,占有出资比例30%。2005年5月10日被告执行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了股东出资额。2005年2月21日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办理注销登记,注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是另外设立有限公司。2005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地址为靖西县湖润镇湖润街。2005年2月28日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公告告示,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所有债权债务由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担。

又查明,广西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是

广西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为黄边疆,

资产为3957156.83元,占广西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的15.81%,营业地址为靖西县湖润镇。2004年11月30日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黄边疆退出股份15.81%,折合人民币3957156.80元。2004年12月3日,广西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清算结果:广西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金、产品和应收款)归属新兴铁合金厂(负责人:黄边疆)。其签订的合同及所有债权债务由新兴铁合金厂负责承担。2016年6月28日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3)钦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2020)桂0702执异33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被告黄边疆作为发起股东是否已经履行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存在争议,原告主张黄边疆借用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进行验资,但未办理过户移交手续,未履行足额缴纳出资义务,被告主张厂房已经进行验资,已经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黄边疆用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铁合金厂房的房屋出资,虽已通过验资,但厂房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故本院认定被告黄边疆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2014)钦南执字第17号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已终结执行,据此,本院(2020)桂0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不追加黄边疆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因被告黄边疆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追加被告黄边疆为本院(2014)钦南执字第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确认被告黄边疆对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欠到原告的货款780505.84元、运费5914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边疆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朝霞

人民陪审员  梁 添

人民陪审员  邓源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稚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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