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
被告: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军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军撤回对被告王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后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1935元,由原告负担1270元,应予退还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