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小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华诚荣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南侧荣邦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1796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婷婷,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卫小娜与被告华诚荣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小娜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小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卫小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卫小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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