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诉讼代表人:何中利、陆久华、徐方国、陈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政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钦,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鑫,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镇坪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883409。

法定代表人:李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富,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仕容、何文燕、何文飞、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并达到交付条件,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合格,提交了自行委托的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监测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及红花岗区质监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涉案鉴定报告系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且鉴定事项为裂缝鉴定,并非对涉案房屋建筑质量进行的鉴定,且陈仕容、何文燕、何文飞等人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并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二审中,本院责令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提交涉案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三书一证一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前述三书一证一表以证明涉案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交付条件。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对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至关重要,一审过程中,未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建筑质量进行鉴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仕容、何文燕、何文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陈仕容、何文燕、何文飞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诉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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