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国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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