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72203632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15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住北屯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安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住北屯海川188团新城区。 被执行人:周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周爱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海川188团新城区。 被执行人:张腊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周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 被执行人:新疆海川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28803392T,住所地新疆北屯海川农产品加工园318省道1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北屯友好农贸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3013964068232,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西北路972号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洁、周爱民、张腊霞、周拥军、新疆海川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北屯友好农贸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338041.89元,执行费25780.41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洁、周拥军、周爱民、张腊霞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公积金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社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春    雷 审判员 韩    新    民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皮丽扎提·金格斯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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