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马海涛。
被执行人:鹤壁豫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卢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豫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鹤壁豫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11执18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